|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3日电:孙女士因业务需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仅半个小时,刚刚存入银行的6万存款就被人从网上银行盗走5.98万。孙女士以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安全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昨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返还孙女士5.98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3日电:孙女士因业务需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仅半个小时,刚刚存入银行的6万存款就被人从网上银行盗走5.98万。孙女士以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安全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昨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返还孙女士5.98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孙女士,本市一家公司职员。2007年3月15日11时左右,她在某银行南开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存入现金人民币6万元整。当日14时左右,孙女士来到该行天津市分行,办理了网上银行转账开通业务。14时20分,网上银行转账业务开通。14时35分,尚未离开该银行的孙女士进行余额查询时发现3个小时前刚刚存入卡内的6万现金只剩下200元,其余存款不翼而飞。她立即通报银行,并和银行到公安部门报案。后经侦查发现,孙女士5.98万元存款被分三笔转入名为“蔡文龙”的银行账户,“蔡文龙”从湖南娄底农行分两次将5.98万元存款取走。孙女士以自己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保证自己存款安全为由将本市某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其支行告上法庭。庭上,银行辩称,孙女士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密码,只有她自己知道,银行不可能知道她所设置的密码信息。依照密码设置的网上银行业务,密码也应由孙女士自己控制,孙应对此明知。网上银行转账,是银行依据孙女士的密码或者知道其密码信息的人员发出的指令完成的,银行对发出指令没有审查义务。此外,孙女士未能提供网上银行存在缺陷以及银行泄漏其密码信息的证据。综上,银行不应对孙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孙女士要求银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与某银行业已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储蓄部门,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某银行天津分行作为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部门,则应对储户使用网上银行确保交易安全负有责任。银行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易人识别系统,以保证使用网上银行从事交易者确系储户本人或者是其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如果对网上银行交易者身份产生怀疑,银行方面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证明网上银行交易者是储户本人或者其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作为服务提供人的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孙女士与某银行建立网上银行服务关系后,其账户存款发生丢失。孙女士已完成举证。某银行天津市分行则应就三笔网上银行交易行为进行举证。某银行不能举证网上交易者为孙女士本人或者其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因此,银行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宫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