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信息内容 【字体:
中国公布施行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8-1-14 8:43:40
    简要内容: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周红艳
相关链接
·北京举行刑事法学教育和刑事法制建设30年研讨会
·《劳动合同法》给农民工带来什么?(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缩短仲了裁期限 5月1日起全免费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发改委全国查液化气价格 广州瓶装气应声掉10元
·高鸿宾:《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检察日报社发布《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法律篇
·劳动争议仲裁5月1日起全部免费
·劳动争议仲裁5月1日起全部免费
·国务院要求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我国法律援助覆盖更多困难群体
·新《劳动合同法》让应届毕业生尝到甜头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存量地闲置浪费 2008土地新政定调“节约集约”
·冰点时评:对业委会的过分管理就是权力滥用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出台 引出社会新话题
·国务院出手整治囤地待沽 闲置土地有望被挤出
·闲置土地将征缴增值地价 打击“囤地”正中要害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中国公布施行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民党压倒性大胜为“大选”选情投下震撼弹
谢长廷拟选后出手未料绿先惨败 是否接任受关注
昆明硫酸厂爆炸事故仍有2名失踪者下落不明
贵州茅台出厂价上调20% 五粮液开始新一轮提价
三部委酝酿细则 高科技企业重新定义
国务院今天颁布新规定稳定物价惠民生
印度总理辛格中国之旅经济是第一要务
辛格鼓励印度企业用竞争和合作的态度向中国学习
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侧记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