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员工”为何被索赔5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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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4 15:55:47 |
律师解读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
何为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唐德连的代理人杨健律师认为北石厂的一系列做法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之外,唐的“辞职门”事件也反映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从劳动者单方辞职的程序上一般应具备三个程序:一是必须有书面形式的通知;二是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三是通知必须是提前30天送达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条件下,能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使用人单位事先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选择安排合适的人员,以保持生产或工作的连续性。但这30天内劳动者应否继续工作,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要让其在岗位上工作一个月,这在实践中也很难具体操作,学界存有很大争议。
一种声音认为劳动者应该工作,直到用人单位作出答复或者30日后终止;另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当劳动者递交辞呈时,就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再继续工作下去很困难,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最主要的是,劳动者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所以劳动者也不用继续再干上一个月了。
从唐案可以看出,法律缺乏辞职的程序规定。也正因为此,才使得原本在唐德连眼中很容易的辞职变成了“荆棘之路”。
比如,书面辞职报告要交到用人单位中的哪个部门或者哪位工作人员才是合法有效的?交了之后,对方不承认怎么办?书面辞职报告的内容也必须要有“解除”二字吗?如没有写“解除”二字,在法律上是不是就不成立为辞职事实?
如果劳动者因辞职而进入仲裁、诉讼程序,该如何举证证明已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事实?对于此,有些专家建议采用特快专递、公证、登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实际情况中,劳动者缺乏这些知识,无法从这些层面上去提前保留证据。若每一个辞职争议案件都要求这样操作的话,国家应先给劳动者普法,先上一堂法制课,并对国家的公证、邮件、新闻报纸等开辟一条辞职公告快速通道,这不仅浪费国家物力、人力、才力,也给劳动者加大了经济负荷。
由于采访被拒,北石厂的态度一直未明,但从三轮裁决上北石厂坚持进行高额索赔的情况来看,至少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强势公司利用高额索赔在精神以及程序上拖垮弱势劳动者,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第二种是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就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一些公司的无形资源。网络上也有人质疑唐德连带走了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唐在个人博客上发文回复称核心技术保管严密,他身为服务人员根本看不到,另外他做的是服务工作,不是销售工作,也无法将客户源带走。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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