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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致函山西:乔家大院转让属违法行为
2008-1-24 10:50:25
    简要内容:关于山西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拟交企业经营之事,国家文物局已专门致函山西省有关方面,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山西祁县县长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乔家大院经营权拟转让一事目前已经暂停运作。

  关于山西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拟交企业经营之事,国家文物局已专门致函山西省有关方面,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制止违法行为。目前,山西省文物局已派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山西祁县县长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乔家大院经营权拟转让一事目前已经暂停运作。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事件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三款“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有关“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文件精神。(记者 席锋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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