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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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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3 9:31:26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3日电: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1至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张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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