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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
2008-1-3 10:48:25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3日电: 2008年广大劳动者利好不断!新年的第一天《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省劳动和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可适用该法进行调解仲裁。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3日电:  2008年广大劳动者利好不断!新年的第一天《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省劳动和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可适用该法进行调解仲裁。

    这六类争议分别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仲裁法》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会给予劳动者更大支持和保护。如《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60天,而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申请仲裁一年之内有效。

    同时,新法规定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新法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施为飞)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江苏法制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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