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对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由其生产加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
(二)食用植物油;
(三)牛奶。
实行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目录和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第六条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七条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列入申报范围的具体产品提价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提价申请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与生产加工成本增加有关的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备的提价申请报告,应当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待申报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是否可以提价;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
如无正当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第十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对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调价备案,由经营企业向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
(四)鸡蛋;
(五)牛奶、奶粉;
(六)民用燃料。
实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和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经营企业名单及受理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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