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茹是说法: 该“琴行”对试用期的约定不合法。这三个月,“琴行”应该发你正式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和4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琴行”老板约定视你表现来确定你的工资待遇,待劳动合同期满,无视你的表现,三个月全部当作试用期。这是规避法律的约定,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 | |
| |

|
|
作者简介 |
|
张桂茹,女,法学本科,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主任,自幼喜爱工艺美术。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并获取律师执业证。从办理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至今12年。 作品是作者利用办案之余,根据日常咨询和办理的案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利用办公室现有的条件,自行捏制的人偶,进行文字和图片的编辑而成。自创作黏土人新解《物权法60例》至此,通俗说法也已形成茹是律师的咨询风格。作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界人士多多指导,以期共同为普法事业尽微薄之力。 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帮助是律师的天职。每周三、六接待咨询,为保障法律服务质量,恕不接受电话咨询。 通俗说法 温茶待客 公平诚信 品牌服务 来所联系电话:022-81836398 022-27692017 Email:rushi@tjrushi.com.cn或 rushilaw@sina.com. | | |
|
人民网·天津视窗和茹是律师事务所联袂推出:张桂茹黏土人漫话 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欢迎大家登录张桂茹律师的博客:zhangguiru.rmloho.com与张律师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