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8日电:“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在职工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一份女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了这份合同,就让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日前,天津市总工会要求: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工会对女职工的维权工作。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并要结合本企业实际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制定相关条款。比如:按照一定的期限对女职工免费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公司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岗位工资,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等等细节都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介绍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是在集体合同中设定女职工保护专章。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集体合同中必须设定女职工保护专章。(任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