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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翁状告交通局获胜 意外放弃千万索赔
2008-1-8 14:02:50
    简要内容: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而在赢得官司后却放弃千万赔偿,更是绝无仅有。

  核心提示 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而在赢得官司后却放弃千万赔偿,更是绝无仅有。

  亿万富翁为何放弃了唾手可得的千万赔偿?一件如迷雾般的官司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呢。“那1000多万元我不要了,只要他们以后能按政策支持我就行了!”广东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董事长赖锦玉,面对记者,发出一声叹息。

  广东惠昌公司老板赖锦玉投资3000万元建货运市场后,胜诉后惠东县交通局等部门却设管理站收取劳务费1000多万元。为此,赖锦玉将惠东县交通局告上了法庭。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侵权应退赔1374.28万元。惠东县交通局不服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惠州中院再次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上午,此案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惠昌公司决定放弃向交通局追索千万元的巨额赔偿。

  港商投资建货运市场

  赖锦玉的老家在香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他来到了广东惠东县吉隆镇。惠东县政府决定在吉隆镇成立一个规范的货运市场,由惠东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筹建。但县交通局一下子拿不出大笔资金,便找惠昌公司董事长赖锦玉商量投资。

  经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之后,惠昌公司于1999年投资3000多万元,建起了粤东货运市场。但筹建过程中,惠昌公司与交通部门并没有就市场的利润分配问题签订任何协议。市场很快便兴旺起来。

  作为投资方,惠昌公司向进驻货运场内的各货运经营业主收取场地租金、进场车辆收费等,每年约120万元。当时惠东县交通局也马上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以下简称货运管理站),从2000年开始,向各货运经营业主收取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货运管理站的办公场所就设在粤东货运市场内。

  据几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表示,当初看到交通局要求他们交费,他们以为该局会给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后来发现,该局并没有提供服务。而他们当时看到收费发票上都盖着惠东县交通局的公章,也就没有怀疑其为不合理收费,乖乖交了钱。

  实际上,根据国家财政部和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0.8%的运输管理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能收。

  赖锦玉回忆说,当时几乎全部收益都被县交通局抽走了,而对方却提出要他缴数百万元的税费,这让投资数千万却一分钱都没赚到的他,感到无比愤怒。于是,一场积压已久的矛盾开始爆发。

  交通局被判退赔1374万

  2006年4月份,惠昌公司一纸诉状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和经营场地,并赔偿损失。

  当地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了此事,他说,惠东县交通局设立的货运管理站没有经过正式行文和批准就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

  经过开庭审理后,2007年6月15日,惠州中院对这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可了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而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惠东县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该有偿服务费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已经构成侵权。

  经过开庭审理后,2007年6月15日,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千万巨款去向不明

  惠东县交通局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受理后,要求惠州市中院重审此案。2007年8月,惠州市中院进行了重审。在庭审中,惠东县交通局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纠纷。此外,惠东县交通局在收取的1000多万元中,实际只有部分归交通局,其他的则是县政府、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收取的税费、治安费等近10种行政收费。

  针对这一说法,惠昌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不管最后钱落到谁的口袋里,从惠昌公司收钱的只有惠东县交通局。惠昌公司还当庭出示了惠东县交通局开具的收费单据,竟然是服务类发票,发票上仅盖了惠东县交通局的财务章。“如果是行政收费,一定会开具行政收费发票,惠东县交通局的行为就是利用行政力量来我们这里强行抢夺一杯羹!”惠昌公司的一名员工如此说道。

  据一名知情人透露,在事发后,惠东县原交通局局长蔡金凯因此受到了党纪处分,2006年底被调离到其他部门,现任局长是赖勇东。记者试图与蔡金凯联系,但一直未果。

  “就算是分了,那也要公开啊!”赖锦玉愤愤不平地说。“到底有多少部门收了钱,有多少钱是落到了个人腰包呢?”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对此疑惑不解。

  无奈的“放弃”

  对于这起官司,据广东当地媒体称,这已成为惠州近年来最大的一宗民告官胜诉案。

  2007年8月3日,惠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退赔惠昌公司1374.28万元经营损失。惠东县交通局又到广东高院提出申诉。

  但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2007年12月26日,惠昌公司董事长赖锦玉作出了一个让外界惊讶的决定。当天,经广东高院主持,本案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惠昌公司放弃向惠东县交通局主张赔偿1374万元损失;惠东县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好市场管理的有关秩序,保持粤东货运市场经营的连续性。

  “我也是没有办法,只好放弃索赔!”2008年1月4日,惠昌公司董事长赖锦玉向《法制周报》记者介绍,他在本地还有其他的投资,不想让政府部门难堪,也不想自己以后的投资及经营受到他们“有意或无意的阻拦”。

  “是否这是无奈之举,怕得罪人呢?”记者追问,“这个事情就当过去了,我也不愿意多说……”面对记者的追问,赖不断地发出感叹。

  “他不放弃也不行啊,根本就收不回的!”一直关注此事件的广东一位同行告诉记者,虽然法院顶着压力判决县交通局赔偿1000多万元,但执行却是个“瓶颈”问题。县交通局根本就没有这笔巨额赔偿金,无能力偿还,而县政府也肯定不会让财政去还此款,而法院不可能将强制执行问题落到县政府身上,所以赔偿问题根本无法实现。如果赖锦玉一味向县交通局、县政府追债,其结果是不但赔偿拿不到,还得罪了所有的强势部门,以后的生意也难以顺利进行,还不如送一个顺水人情。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冯卫国教授表示,现行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中,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中,在法院审判(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同人民法院的矛盾。这种微妙的关系一旦处理失当,就会出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因此,要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独立审判(执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必须对现行法院管理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真正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相对独立的新体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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