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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是说法: 你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调换岗位不应约定试用期。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公司认为岗位调动了,就必须经过试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思想品格、身体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一项制度。你在该公司已工作了3年,公司对你已进行过试工约定,公司对你的情况和表现也是有所了解的,对你在新岗位工作的能力也是认可的,再此基础上对你进行岗位调换,公司就不应该再对你要求试用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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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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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茹,女,法学本科,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主任,自幼喜爱工艺美术。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并获取律师执业证。从办理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至今12年。 作品是作者利用办案之余,根据日常咨询和办理的案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利用办公室现有的条件,自行捏制的人偶,进行文字和图片的编辑而成。自创作黏土人新解《物权法60例》至此,通俗说法也已形成茹是律师的咨询风格。作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界人士多多指导,以期共同为普法事业尽微薄之力。 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帮助是律师的天职。每周三、六接待咨询,为保障法律服务质量,恕不接受电话咨询。 通俗说法 温茶待客 公平诚信 品牌服务 来所联系电话:022-81836398 022-27692017 Email:rushi@tjrushi.com.cn或 rushilaw@sina.co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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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和茹是律师事务所联袂推出:张桂茹黏土人漫话 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欢迎大家登录张桂茹律师的博客:zhangguiru.rmloho.com与张律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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