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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选”名词解释:公投议题
[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 台湾选举人物资料:施明德其人
[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 台湾“大选”蓝营人物:吴伯雄
2008-2-1 12:39:51

  “公投”,即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国家的重大政治事务,如变更国土和国家主权等。对于公投,国际上通常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型是在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地区,由该地区人民投票决定愿意归属哪个国家。第二种类型是在属某国殖民地或自治领的地区;或是在历史上曾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为某国的一部分,再由当地人民投票决定脱离宗主或原属国家而举行的公民投票。第三种类型是就诸如更改国号等而举行的公民投票。当这种类型的公民投票做出更改国号的决定时,只是变更国名而不是另立一个国家。“台独”势力打着“主权在民”的招牌,企图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分裂行径,是非法的、无效的、枉费心机的。因为,首先,台湾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已经是明确的、无可置疑的,不存在用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应自决的前提。其次,“主权在民”是指主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指属于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对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台湾不仅是2200万台湾同胞的台湾,更是12亿中国人的台湾。台湾分裂势力没有任何权力以任何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如果要用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台湾的未来,那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情,决不能由台湾来决定。根据国际法的实践,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单方面地寻求“分离”不仅行不通,而且通常会导致内战。第三,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独立国家;1945年以来,台湾既不是外国的殖民地,又不是处于外国占领之下,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编辑 李炯)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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