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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业人士解答新交强险有哪些变化
2008-2-18 13:20:42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8日电:从2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市, 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进行了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与此同时,不少读者也打来电话,询问新交强险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

    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调整

    据介绍,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交强险费率较原交强险费率略有调整,在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进行了下调。从2月1日实行的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调整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没有变化,仍然是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调整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人民币。

    老保单按新标准执行

    对未到期的交强险“老保单”,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新规定进行理赔。也就是说,截至今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按新的责任限额进行理赔。自2月1日起,机动车保险事故的责任赔偿限额扩大了。根据保监会规定,对截至今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该时间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今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因此,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

    机动车互碰赔偿手续简化

    据悉,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而不需要无责方将100元支付给全责方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简化了无责赔付的手续。

    索赔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在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购买交强险应注意什么

    据介绍,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以后,如果还要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最好在同一个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一旦车辆出险后方便理赔。交强险每台车只需买一份,多买的部分无效。( 曹国庆 姜艳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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