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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将劳有所得老有所养
2008-2-18 16:17:50

    日前,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指导意见,福建省将对被征地农民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指导意见》提出: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将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筹资规模不低于1.8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不低于70%,其余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年满60周岁后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障金。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将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社会保障体系。 有关专项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指导意见》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陈定川)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广网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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