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自去年5月份以来,受主要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拉动,我省同全国一样,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大。预计2007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约5.3%。
其中,食品价格上涨约13%,占全部涨价因素的84%左右。价格过快上涨已经成为影响经济运行和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尤其我省是人口和农业大省,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群众对价格上涨的承受和消化能力较弱,对价格变动的敏感性较强,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当前的价格问题,势必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定。
稳定市场价格,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安徽、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既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又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价格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在猪肉价格刚开始较快上涨时,就迅速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建立了食品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在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单位对城镇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接连下发了3个关于发展生产、稳定物价的紧急通知。大力扶持规模养殖业和油料生产。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数量增加5倍。近日,省政府又决定向合肥、蚌埠、淮南、芜湖、阜阳等城市投放1.2万头省级生猪储备。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努力发展生产,增加供给,稳定价格,收到了一定效果。到去年11月末,全省生猪存栏增长3.1%,新增奶牛9600头。但值得注意的是,受需求旺盛和成本推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上涨的势头短期内难以缓解。特别是春节将至,消费更加旺盛,不排除少数经营者趁机串通价格、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为有效遏制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势头,保证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安定,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等各项政策的同时,有必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价格监管力度。
二、我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和程序规定
我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格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的要求实施。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其中提价申报主要针对生产企业,是企业提价前向政府价格部门提交拟调整价格的方案,送省级以上价格部门审核;调价备案主要针对批发和零售企业,是经营者调整价格后向当地价格部门报告调价结果,由当地价格部门存档备查。
根据《价格法》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要求,我们结合实际,明确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具体品种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企业。
(一)范围。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主要是生产米面、油脂的部分大型企业,以及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并不是要求所有生产、经营上述商品的经营者都要向价格部门申报和备案,只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列入干预范围的企业也只是少数。根据上述原则,省物价局将我省主要的9家规模较大的粮油生产企业和2家在全省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纳入了需向省物价局申报和备案的名单。各地需调价备案的具体品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目前各地正在按照省物价局的部署,确定当地的调价备案品种及经营者名单,不日将按照程序发布公告,请大家予以关注。
(二)程序。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程序,《公告》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关生产企业,如果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报告送达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受理企业的提价申报后,将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企业提价金额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的,将对其提价进行否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业。当然,一般不要求企业亏损生产。对于调价备案,要求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将重点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和成本情况等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经营者,责令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也可同时向价格部门提出或者补充新的调价理由。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这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权力。这两种形式都不改变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力。我们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意识,给予企业一切必要的便利,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这次价格干预措施是临时性的。《价格法》赋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同时,在第32条中明确规定,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储备充裕,国家和我省采取的一系列扶持生猪发展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油料、奶制品生产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干预商品的价格不会长时间显著上涨,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供应的增加,会逐步回落到正常的水平。因此,这次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是临时性的。
3、这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辅助性的。稳定价格,关键还是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以供求均衡达到价格的稳定。这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不是说,单纯地依靠这样一个行政手段就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去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多项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的措施,这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此基础上,又一个新的辅助性的措施。
4、这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次干预措施是在价格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权衡后依法实施的,决心下的不容易,落实起来难度不小,如果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失去实施的意义。因此,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备案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等7种违法行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均作出了严格的责任追究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希望被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严厉制裁,付出沉重代价。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取得实效。
为确保这次价格干预措施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我们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被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严厉查处;对未列入名单的经营者,我们将采取提醒告诫、日常检查、市场巡查、跟踪检查等方法,大范围、全覆盖、不间断地开展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同时,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好这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展生产、稳定价格、安定民生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适时曝光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着力营造正面的、积极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对市场稳定、价格稳定的信心,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市场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