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称,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教育督导机构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称,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后,应当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教育督导报告;公众可以查阅。教育督导报告公布前应当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称,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督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或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督学职务。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