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天价滞纳金,还需法律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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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6 14:01:19 |
| 简要内容:当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小型吊车。稽查人员测算出:这辆车应缴各种费用中,仅滞纳金竟达49万元。按每天1%的比率来算,与银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两者足足相差450倍。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对滞纳金征收比例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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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开始,河南省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这是该省继去年交通规费滞纳金由1%下调到0.5%之后,又一次下调。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们,再也不用担心出现天价滞纳金了。(《人民日报》)
说到滞纳金,不能不说起2006年发生在郑州的“天价滞纳金案”。当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小型吊车。稽查人员测算出:这辆车应缴各种费用中,仅滞纳金竟达49万元。按每天1%的比率来算,与银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两者足足相差450倍。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对滞纳金征收比例的广泛质疑。
如今,河南一再下调滞纳金,这种做法顺应民意,值得称赞。
其他地方是否可以效仿呢?
掰起手指算一算,我们还有多少滞纳金要交:税款滞纳金、养老保险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交通违章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通信费用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其实部分滞纳金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可目前,在一些民用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比如通信费、水电费、暖气费的所谓滞纳金。而按法律规定,这些民用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本就不存在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来履行。
滞纳金之所以很不规范,有特定的历史和法律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潮流,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由于法律没有对滞纳金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哪些部门可以收滞纳金,收多少滞纳金等都没有统一标准。
显然,要告别不合理的天价滞纳金,让一些本就不该存在的滞纳金退出历史舞台,还需法律出手,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而不能让行政部门自家说了算,更不能仅靠个别地方或个别行政部门的道德自觉。(孙瑞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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