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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更有保障
[百万妇女学法律 家庭平安促和谐]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百万妇女学法律 家庭平安促和谐] 天津召开贯彻保障妇女权益《实施办法》座谈会
2008-2-27 15:39:23

  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后盾”。

  15日,江汉区妇联率先启动“娘家人送当家法”普法宣传月活动,由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组成的区巾帼

  法律顾问团走进万松街青松里社区,向群众宣传新《办法》。活动现场,记者特邀该区妇联权益部部长陈霖,对新《办法》的诸多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外来务工妇女可休探亲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进行立法调研时,基层部门普遍反映,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无法回家团聚,导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上升,留守妇女、儿童、老人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女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办法》特别增加了一项全国首创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比如,可为打工妇女放假、可提供“夫妻房”供前来探亲的配偶与职工团聚等。

  不得强迫农村妇女迁户口

  对广大农村妇女而言,新《办法》的施行可谓一大福音。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长期以来,由于这种封建落后思想作祟,很多农村地区肆意剥夺妇女各项权益,如妇女不分土地、不分红等,由此引起的纠纷、官司不断。此举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经济地位,还进而影响妇女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迁出后在农村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户籍所在地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口。”

  目睹家庭暴力不能袖手旁观

  目睹家庭暴力,很多人都会说“别人的家务事管不了”,不闻不问。新《办法》明确指出,对家庭暴力,各级组织不能袖手旁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伤的,可以提示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伤情特别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离婚后骚扰说“不”

  离婚后,前夫的百般纠缠成为不少妇女的梦魇。据介绍,妇联组织每年均接到不少妇女的相关求助和投诉,但大多数均因为证据不足、“事情太小”而无能为力。新《办法》则针对这类情况说“不”。

  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四十九条进而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广告拒绝性别歧视

  去年初,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曾评出“2005年十大性别歧视广告”,“丰胸化吉”、“泡的就是你”等广告词、广告情节,或将女性沦为男性的观赏对象和性对象,或强化“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或强调女性的从属者形象,透露出种种性别歧视。

  针对此现象,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不得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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