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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百万妇女学法律 家庭平安促和谐] 全国妇联将推进各地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
[百万妇女学法律 家庭平安促和谐]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更有保障
2008-2-27 15:44:26

  家庭暴力纳入接警范围

  相关部门应有必要救助

  今后,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同时,禁止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办法》规定,对于实施隐匿、不便介入调查取证的家庭暴力,今后公安部门将把这类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应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单位不得拒绝聘用妇女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婚育

  本报讯(记者孙诚实习生李亮李晶)针对目前女性求职就业难问题,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聘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录用标准。

  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2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优秀女干部。

  每年要安排一次妇科体检

  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

  根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采取以下行为: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取消、降低福利待遇;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学习进修等方面给予不平等待遇;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将其转为待聘、待岗人员,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其免做夜班劳动,并核减其相应的劳动定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采取措施,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各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房屋土地分配

  男女权利平等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和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根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办理共有权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妇女有权获补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方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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