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7日电:已有13年历史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面临“大修”。昨天,这份颇受关注的修订草案的修改稿已放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桌上。
修改稿就“性骚扰”的界定等诸多社会敏感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
“性骚扰”被明确写入《修改稿》:“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修改稿》还规定,妇女受到性骚扰,可向公安机关、妇联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方面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魏皓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