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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特殊工时用人单位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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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8 9:26:08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8日电: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废止。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8日电: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周期及人数变化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问题严重的应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并将《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于十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规定实施前,已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原行政许可决定。(张璐 张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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