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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2008-2-28 18:24:00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绿色能源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鼓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能源产业主要是指绿色化学储能电池,燃料电池,长寿命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大型风力发电设备,沿海与陆地风电场和西部风能资源密集区建设技术与装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等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绿色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为绿色能源产业配套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

    第四条 对于绿色能源产业的新建企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财政支持。企业所得到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第五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绿色能源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绿色能源产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8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能源企业上市、并购、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和发展配套企业等。

    (一)支持绿色能源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相当于上市前期费用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绿色能源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绿色能源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所用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与国家支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市级支持资金50%的配套资金。

    (四)鼓励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商务部支持资金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五)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引入、投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绿色能源企业可以任选连续三年得到其引入、投资新注册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际留成部分(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减去区级因兑现优惠政策给予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财政支持)30%的财政支持。

    (六)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展报废产品回收、报废产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发,投资或联合投资建立报废产品中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对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贷款部分予以三年的贴息,最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项目的,对市级支持资金提供50%的配套资金。

    (七)支持产业组织开展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信息交流、协作配套、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费。

    第六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绿色能源企业申报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的工作。

    (一)申报第四条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期纳税明细及纳税凭证;

    5.申报期年度审计报告。

    (二)申报第五条第一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

    5.企业上市的证明材料;

    6.上市前期费用说明、费用明细和中介机构给企业开出的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第五条第二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

    5.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并购合同;

    6.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

    (四)申报第五条第三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和市主管部门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批复及复印件;

    4.国家和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申报第五条第四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5.国家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申报第五条第五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管委会招商局出具的绿色能源企业引入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证明,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新注册企业股权说明书;

    3.绿色能源企业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申请书。

    (七)申报第五条第六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

    5.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备案(核准)文件及复印件;

    6.项目可行性报告;

    7.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8.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

    9.申请市级支持资金配套资金的,需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七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有区资助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不能再申请资助;申请资助项目由区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部分,不予配套资助。

    第八条 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绿色能源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类政策,同时享受管委会规定的有关技术创新和人才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提交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的说明,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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