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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决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代表按照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筹委会。筹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委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条件、方式、人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和人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五)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六)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委会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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