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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08-2-29 10:29:15

  第六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有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不缴存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物业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修订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23325308,电子信箱:fagongwei@mail.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 @ 163.com。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3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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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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