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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同一商品市场价格不同
2008-3-12 12:28:42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2日电:不少消费者在购物后发现,另一经营者出售的相同商品的价格比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低,消费者感觉自己吃了亏,便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或者退货。“同一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同”的消费投诉,消协受理的不在少数。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2日电:不少消费者在购物后发现,另一经营者出售的相同商品的价格比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低,消费者感觉自己吃了亏,便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或者退货。“同一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同”的消费投诉,消协受理的不在少数。 

    近日,张先生在塘沽区一家商场买了一套价值1800元的餐桌,缴纳了全款后在另一家商场无意间发现了一模一样的餐桌,价格比自己购买的便宜近一半。消费者立刻找到该商户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后投诉至物价部门,由于国家立法没有对所有类别的商品市场零售价格加以规范,也没有对同一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价格有高有低行为是否违法加以界定,因此,物价部门不能对此采取任何行政措施,建议消费者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的途径解决纠纷。

    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没有符合退货的其他条件,他们也无法继续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指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发现价格不一,不能作为退款的理由。对于在交付货款后,接受商品前要求退货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种自主选择权限于购买事实形成之前,在买卖双方就关于商品、价款等有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商品的实际交付为成立重要条件。对于已经交付货款,但并未接受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他与经营者的买卖关系已经确立,不能以没有实际占有商品作为退款的理由。

    经过走访调查发现,由于不同经营者的场地租赁费用、进货渠道等各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经营成本上的差异,加上不同的经营者追求不同的利润率,同种商品价格有高有低的现象就很容易产生。(杜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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