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示今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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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14 13:04:15 |
|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4日电:《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3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记者从负责意见征集的部门获悉,截至目前,通过信件、电话、邮件方式总计收到业主、业委会、街办处、物业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190余条。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4日电:《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3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记者从负责意见征集的部门获悉,截至目前,通过信件、电话、邮件方式总计收到业主、业委会、街办处、物业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190余条。
明确权责防“扯皮”
物业管理涉及小区的方方面面,但并不是凡小区的事务都归物业公司管,都由物业公司负责。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供电、供水、供热等专业化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给物业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此次,一些市民特别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权责,其中主要包括:
第一,开发建设单位的职责:虽然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二等条款中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的一系列职责,同时,在《草案》第六十四条中,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关处罚标准。但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误区,希望能规定的更加明确。
第二,供水、供热等专业化公司职责,《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但这一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否则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产生职责交叉,不利于小区管理。
物业正式纳入社区管理
《草案》第六条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市民提出随着物业管理中许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明确上述提法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并明确街道应设专门机构帮助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特别提示】
最后一天请您把握
此次《草案》将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从64条扩容到72条,并特别提出联席会议制、酬金制等内容,修改力度可见一斑。今天是《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如果您还有好的建议要提供给相关部门,请抓紧时间。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市民可将意见在规定时间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23325308,电子信箱:fagongwei@mail.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 @ 163.com。 (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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