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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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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3:18: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以下简称辐射区)组成。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界定。

  第三条 园区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三)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深化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用工、分配和保险等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 园区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确有必要,园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用。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依法支持工会活动。

  第九条 园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十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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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吴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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