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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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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3:24:10

  一、社会发展局 (5项)

  (一)行政确认  (1项)

  1、体育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  (4项)

  1、违法行为名称:体育经营活动单位未登记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细则》发布后六十日内,必须到所属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三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违规经营,由所属体育经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2、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违法行为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章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文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 1995.10.30

  (二)规章

  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2004.7.1

  (三)文件

  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体育局 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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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吴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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