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峰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无证商品房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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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19 16:19:53 |
|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9日电:日前,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峰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9534元并处1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本市首家因代理销售无证商品房被处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9日电:日前,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峰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9534元并处1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本市首家因代理销售无证商品房被处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经查,天津峰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西青区“峰尚杰座”项目,在该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销售,共计收取房款1317828元,获得代理收入39534元。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天津峰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39534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吴梅 张成华)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应查看如下公示材料: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除应查看上述四项内容外,还应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如下公示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备案证明;
三、服务内容、范围和收费标准;
四、执业人员注册情况;
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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