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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吗——错!
[聚焦新年新法规: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以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
[聚焦新年新法规: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门提醒:本月是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
2008-3-2 8:15:23
    简要内容:通过中华英才网人才研究中心的专家李江,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了、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押金、试用期期限和工资有具体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过渡期间,未到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旧执行,劳动者跳槽仍需谨慎而行。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日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了、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押金、试用期期限和工资有具体规定。那么,还有哪些事情是我们应该知道的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评选哪类合同最吸引企业和劳动者的眼球,那肯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并不是啥“新鲜事”,实际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就做了相关规定,它已低调很多年,只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该类合同的签订条件、人群,都作了更强势的规定,它才伴随着企业的畏惧与劳动者的欢欣再次走入大家视线。

  在《劳动合同法》中,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企业改制时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用工满一年企业不予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均将成为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而且只要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大大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这样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但企业的忧虑也来了,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好好做又不能辞退怎么办?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它实质上就是在特殊条件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区别,同样可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解除;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上也没有区别。其实这项规定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李江提醒劳动者注意《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该法实施后起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则不受此限。

  高额违约金模式已成往事,然过渡期仍需谨慎

  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一些企业为吸引人才,通常以为劳动者解决户口作为前提条件,规定短则5年、长则8年甚至10年的服务期。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辞职,便将背负高额的违约金,这让多数劳动者们只能接受,“痛并快乐着”。然而,以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不再奏效,多数员工一般将不承担违约金责任。除了两种法定特例:1.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2.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或保密义务时,员工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李江特别提示:为保证新法与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能够稳定衔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于过渡期劳动合同的实施仍做出特别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过渡期间,未到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旧执行,劳动者跳槽仍需谨慎而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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