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日电: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4旬男子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单位补偿工资差额4000余元。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日电: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4旬男子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单位补偿工资差额4000余元。
40多岁的马某表示,他27年前到本市一家服装厂工作,2005年被调入门卫工作,作息时间是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全年无节假日,月工资是480元。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4月份,月工资上调到492元,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依旧,从去年6月起,工作时间调整为上早8点,下晚6点,每天10小时工作,每月休息两天,工资没有变化。
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工资差额问题,因服装厂向原告所发工资低于天津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法院认为服装厂应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马某补齐所差工资。所以法院判决服装厂给付马某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加班费1.4万余元。给付马某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工资差额4000余元。(李国惠 徐德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