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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放宽
[天津市五措施为低收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张高丽:保障困难群众住房是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天津市五措施为低收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天津: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
2008-3-26 13:00:55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6日电: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强住房保障、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让住房保障制度更多、更好地惠及民生,本市出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大举措,新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4个管理办法。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6日电: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强住房保障、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让住房保障制度更多、更好地惠及民生,本市出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大举措,新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4个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在廉租住房保障方面,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在扩大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方面,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放宽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新政策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另外,本市还新推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政策,明确了购买者家庭条件。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天津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新制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实物配租、租房补贴、核减公房租金、增加保障资金来源渠道4个方面让更多住房最困难群众享受更多、更好的政策。

  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面,现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政策面向市内六区住房拆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在继续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预计新增2000户。

  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方面,现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面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和优抚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补贴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户家庭月补贴额不低于360元。新政策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口按家庭户口簿记载人口认定,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在核减公房租金方面,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对低保和优抚家庭承租的公房实行租金核减,核减后的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约为现行公房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1.59元的50%。

  另外,本市还增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在现有的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经济租赁房放宽补贴条件

  家庭年收入标准提高到2.2万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调整为16万元

  按照新制定的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本市扩大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改善“夹心层”群众住房条件。

  据介绍,现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面向年收入低于1.5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以下的“夹心层”家庭,月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250元,三人(含)以下家庭375元,三人以上家庭500元。2008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预计全年新增1000户。
 
  经济适用房只有有限产权

  购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交易要交纳土地收益款

  新制定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据介绍,本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面向住房拆迁家庭,采取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向中心城区、年收入4.2万元以下、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25万元的家庭定向销售,销售价格相当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50%;二是对拆迁家庭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定向实物安置。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新《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免收土地收益价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另据介绍,今年根据拆迁安置需求,本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李贤 王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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