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新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企业实行两类过渡性优惠政策。而根据新税法规定,2007年3月17日后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特定过渡性优惠,但可以享受新税法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3日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企是否仍有税收优惠?去年3月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一些企业误以为从今年开始,外企就没有税收优惠了,事实上并非如此。
记者就一些外企关注的税收优惠,采访了福州市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据(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新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企业实行两类过渡性优惠政策。近日国务院下发了两个文件,对各界高度关注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文件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三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福州来说,部分原来执行24%税率的三资企业,今年开始与内资企业一样执行25%税率,而原来享受15%税率的企业,比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的许多三资企业今年执行18%的过渡性税率,仍然有很大的优惠。原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年限未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而根据新税法规定,2007年3月17日后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特定过渡性优惠,但可以享受新税法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黄立东 魏池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