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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基本生活用品涨价超3%困难群众将获补助
2008-3-3 16:17:47
    简要内容: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天津市以城市低保户和特殊困难救助户作为补助对象,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展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天津市此次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并综合考虑水、电、燃料等价格影响,形成“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作为建立联动机制的测算依据。“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按月提出。待条件成熟后,再改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通知》明确规定,以每月“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比上年同期累计上涨幅度超过3%为启动点,即当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根据上月“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累计上涨幅度, 确定本月发放的补助数额。当“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月累计涨幅3%-5% 时( 合3%,不含5%,下同),每人每月补贴10元;5%-7%时,每人每月补贴15元;7%-9%时,每人每月补贴20元;9%-11%时,每人每月补贴25元;11%-13%时,每人每月补贴30元;13%-15%时,每人每月补贴35元,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的月份,不再给予补助。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低保资金补助办法执行,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及时发放到位。当价格指数连续出现上涨,达到较高水平时,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目前,全市已筹集资金900万元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户约15万人发放了2008年1至2月份物价联动补贴,每人60元,已发放到低收入群众手中。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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