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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质疑拿住房公积金收益建廉租房侵犯私权
2008-3-6 9:24:52
    简要内容:张泓铭委员却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看到,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在提案中,张泓铭委员认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私人资金集合的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6日电:3月5日,来自上海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向目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出了质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在去年颁布的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第一项就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也就是说这部分收益将由财政支配。

  然而,张泓铭委员却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看到,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此,他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在当前条件下,这部分增值收益也只能属于全体储户共同所有,财政一定想有所取,只能勉强收取少量税收。”

  据他估算,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有几百亿元之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其中主要来自存贷息差和沉淀资金收益(主要是购买国债或央行票据)。

  “有人说这就跟银行给储户发利息,而赢利归银行一样,政府对公积金进行管理,财政理当得利。”张泓铭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误导,因为银行是营利性实体,而政府是公益的,在投资上,银行经营要投入资本金,政府管理公积金却不投入资本金。因此银行和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实体,这一说法模糊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非营利性质。

  在提案中,张泓铭委员认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私人资金集合的住房公积金的责任。由于公积金的储户互助性质,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内部向困难的储户适当倾斜,这同样体现了和谐的要求。而按照现在的做法,将这部分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是公权侵犯私权的表现,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基于此,他建议国家管理部门应早日通告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房,应先采用借款形式,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同时应当明确建设城市廉租房的主导资金应当是财政资金,而公积金增值收益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赵志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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