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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大关键词
2008-3-7 9:49:06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7日电:明天就是三·八了,在这个属于女人的节日里,我们不能不提到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妇女的劳动权、生育权、哺乳权等等,在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女人更应该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7日电:明天就是三·八了,在这个属于女人的节日里,我们不能不提到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妇女的劳动权、生育权、哺乳权等等,在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女人更应该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更希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三·八这一天的话题,而应是一个长期的话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群众的基本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劳动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坚持同工同酬和平等的生活福利待遇及晋升机会;根据妇女的特点,在工作和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妇女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多部法律中的共用条文,还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的条款。这不仅针对了近年来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以及规章制度中不时出现的违法现状,而且有助于纠正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常用的性别歧视手法与观念。

    以前,女性遭遇就业歧视后,无法通过诉讼渠道维权。《就业促进法》终结了这一尴尬:该法第6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条规定,当求职者受到来自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或者其他相关社会主体的就业歧视时,就不再是或者自认倒霉、或者求助于媒体、或者投诉于主管部门,而是享有了就业诉权,即有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求职者行使就业诉权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解决其就公平就业和因就业歧视所发生的纠纷,保障其受到侵犯的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或者其他相关社会主体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就不再仅仅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是面临法律的制裁。

    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劳动者的求职权是有别于一般劳动权的重要权利,是一项源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就业权受到侵犯时,劳动者享有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别于其他劳动权利之诉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关键词:财产权

    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公民这一广泛民事主体的一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抵押权;值权;留置权;典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债权;接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

    关键词:人身权

    人身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在我国,男女公民人身权利的享有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凡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妇女也同样享有,概括起来,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这是妇女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妇女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先决条件。

    关键词:生育期的特殊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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