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女职工“三期”权益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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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9 9:56:03 |
|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9日电:2007年9月10日,小李由于怀孕而请假休息。2007年10月5日,小李在医院因为难产而实施剖腹产手术。2008年2月3日,小李来公司上班,公司却告知小李由于长时间不到岗,而与其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小李通过维权,能够获得那些相应的权益呢?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9日电:小李于1980年2月3日出生,于2006年6月1日与某公司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月薪2000元。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上过社会保险。2007年9月10日,小李由于怀孕而请假休息。2007年10月5日,小李在医院因为难产而实施剖腹产手术。2008年2月3日,小李来公司上班,公司却告知小李由于长时间不到岗,而与其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小李通过维权,能够获得那些相应的权益呢?
评析
该员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向公司主张的权益如下:
(1)、由于小李晚育且分娩时由于难产而做了剖腹产,因此可享受135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120天。且可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为其产前休息25天,还可主张产前的病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增加产假15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因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书面合同,从2008年2月1日起,可要求公司支付其无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小李可主张公司补齐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18日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因公司在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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