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朱国良已与丈夫签订协议,要求丈夫谢某与孩子断绝关系。谢某说,他并不愿意放弃与朱国良的这一段感情,但没有钱为孩子治疗,没脸去医院见朱国良和“宝宝”,晚上他就打算坐火车去深圳。 |

朱国良已与丈夫签订协议,要求丈夫谢某与孩子断绝关系

躺在妈妈的怀里,宝宝紧闭着双眼。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2日电:昨日上午,躺在妈妈朱国良的怀里,“宝宝”紧闭着双眼,使劲地吸着奶瓶里的奶。“宝宝”的病情并不稳定,前天晚上到昨天早上一直发着高烧。
昨日,“宝宝”的父亲谢某称,他将于昨晚登上前往深圳的火车。与此同时,本报热线电话几乎被热心读者打爆,大家都十分关心“宝宝”的情况,对谢某的行为发表看法,还有一些市民表示将前往省儿童医院看望“宝宝”。
给“宝宝”腾出单独病房
“宝宝”从重症监护室出来以后,被安排在普通病房的2号床。能够和女儿同处一室,朱国良还是显得很高兴,一直抱着“宝宝”,唱着儿歌哄她入睡。
“宝宝”的病情仍不稳定,省儿童医院新生儿Ⅱ科主任医师孙正香介绍说,前天晚上到昨天早上,“宝宝”都在发烧,与前日相比,“宝宝”的病情并没有明显的好转,但医院对“宝宝”进行脑积液复查显示,第二次检查比第一次情况要好很多,“宝宝”的吃奶、睡眠都很正常,目前,医院已经调整了治疗方案。
“宝宝”的病室是一个双人间,同室1号床新生儿体内有巨细胞病毒,为了防止两名新生儿相互感染,医院在与1号床新生儿母亲漆女士商议后,决定给“宝宝”单独腾出一间病室,而1号床新生儿换到其他病室去。
孩子父亲自称有苦情
朱国良说,她与谢某虽然已订婚,但并没有结婚。谢某签了协议书后,谢某就再也没有来过医院,也没有给她打过电话。“他这样对我的孩子,以后肯定会这样对我。”与谢某相识以后,尽管生活并不富裕,但愿意与他好好过日子,但谢某的冷漠让她很失望。
记者昨日拨通了谢某的电话。“我也是没办法,实在借不到钱了。”谢某说,他在深圳一家工厂上班,月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父亲10多年前胃癌去世,母亲也得了鼻癌,前几个月刚做完手术,家里还有一个10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另外,谢某承认,担心孩子留下后遗症,以后需要大笔钱来抚养也是自己不愿再为“宝宝”治病的原因之一。
谢某说,他并不愿意放弃与朱国良的这一段感情,但没有钱为孩子治疗,没脸去医院见朱国良和“宝宝”,晚上他就打算坐火车去深圳。
市民声音
“我想去看‘宝宝’,顺便买点奶粉”
红网4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丁阳亮 实习生 黄宇 刘雪)在本报《父亲与未满月的女儿断交》一稿见报后,“宝宝”的命运立即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上百位市民打来电话询问“宝宝”情况,表示想去医院看望“宝宝”。一些市民对谢某的行为发表了看法,并希望本报继续关注事情的进展。你是否有类似谢某的经历或苦恼,请把你当时的选择告诉我们,热线电话:0731-5571188。
批评:谢某没资格做父亲
“孩子生病很正常,谢某这种做法是要不得。”市民李先生说,他也有与谢某相似的经历,孩子出生11天时就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治不好,当时亲人也劝他放弃治疗,但他还是坚持了下来,现在孩子已经7岁,非常聪明。
“我觉得他没资格做父亲。”市民刘先生说,他希望谢某能尽快回头,他也刚做父亲,如果谢某连这种小困难都不能克服,以后的生活也不会开心的。
“谢某应该要受到良心的谴责。”市民张先生说,他是一名残疾人,小孩现在已经成为了他的寄托。他认为,不管自己的女儿得了什么病,都应该不离不弃的,维护她的小生命。
市民唐先生说,作为母亲,朱国良不放弃对女儿的治疗显现了母性的伟大和崇高。
理解:谢某是种无奈的选择
“谢某的决定也很值得同情,只是一个很残酷的无奈的选择。”市民张女士说,如果孩子病情很严重的话,不如尽早的放弃。现在社会竞争大,小孩一般是优生优育,这个孩子长大不一定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贡献,不一定就是一个有用的人才。
市民史女士说,她认为宝宝如果治不好,就没必要救了。她身边就有两个例子,一个29岁,一个32岁,他们现在还在喂饭,这不光害了小孩本人,家人也跟着被拖累,长痛不如短痛。
“我觉得放弃对该小孩的治疗是比较明智的做法。”曾先生说,他的母亲身患多种疾病,现在还在继续治疗,每当看到母亲忍受病魔痛苦的时候,甚至想让母亲安乐死来让她结束痛苦。
帮助:我想去看看“宝宝”
市民易先生说,对于谢某想遗弃“宝宝”,不只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社会应该一起来关爱“宝宝”。
市民李女士:“小孩太可怜了,我想去看一下,顺便买点奶粉。”
市民尹先生:“我是打工者,看了这篇报道后,想帮帮他。我也是才做父亲的年轻人,知道养个孩子不容易。”
红网网友:“希望大家伸出援助之手,救救这可怜的生命!其它放到一边去,别去议论它!”
律师说法
双方签定的协议无效
昨日,一些市民打来电话表示,谢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谢某的行为应该是遗弃罪,他签的协议了不能作数,不能因此推脱责任。
那么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子女关系为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收养、死亡等法定事由外不得解除,故朱国良与谢某所签的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谢某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宝宝”,有抚养义务,如拒绝抚养,则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则涉嫌遗弃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