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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手指强奸案”真相:恶炒下的人为争议
2008-4-16 9:03:32
    简要内容: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下体内并未检出精子;而送检林建志下体拭子未能扩展特异性基因谱带。法院最终认定,林建志虽然强奸被害人未遂,但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不宜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林建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手指强奸案”就是这样一步步被炒热的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6日电:4月1日,福建某报发表了《他用手指犯了“强奸罪”?》一文,报道了发生在厦门市的一起强奸案。很快,南京某报对这篇报道进行转载,之后互联网疯狂转载,标题被改成:“男子手指性侵犯处女被判强奸罪引发争议”,很短时间内跟帖达到数千条。以此为由头的评论不时见诸报端。许霆案刚有一点“退烧”,本案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然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所谓的争议,其实并不存在。

  “黑裙子”失身

  2007年9月5日晚,林建志与几位朋友相约来到厦门华逸轩酒店。320包厢内,觥筹交错,灯红酒绿,一杯杯酒水下肚后,“清一色”的男客人叫来两名坐台小姐助兴,其中一个穿黑色连衣裙,另外一个穿白衣服。

  一番豪饮后,疯狂的男子们仍然觉得不够刺激,有人找来一包K粉倒在碟子上。看到K粉,林建志立即兴奋起来,拿起吸管伸到碟子里,黑裙子女孩眼睛一亮,也跟着吸食。接着是狂喝——狂跳——狂吸,几个回合下来,“黑裙子”摇摇晃晃地醉倒在包厢里。

  酒精、毒品、小姐……这些因素凑到一起,不该发生的事儿终于发生了。黑裙子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正在厦门第三医院妇科接受检查,隐隐感到下体疼痛。诊断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处女膜破裂。”

  原来“黑裙子”在昏睡的过程中遭到了强暴,是她的同伴们报的警。在派出所,林建志供认,“朋友陆陆续续走了,见‘黑裙子’喝醉酒没有意识,就萌发了强奸的邪念”。警方现场勘查后,进行了血液、分泌物等科学鉴定,掌握了该案的有关证据,认定林建志涉嫌强奸。

  “国宾二”包厢内到底发生了什么

  判决书记录了被害人和证人对事发过程的描述。

  “黑裙子”说:“……后来我就喝醉了,什么都不记得,直到被送到医院检查。”她称,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离开320包厢到“国宾二”包厢的,也不知道是谁带她过去的,只是后来听同伴说她和一个男子在“国宾二”包厢。她当时意识模糊,不清楚对方对自己做了什么。她不想也不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坐台,但不包括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我没有性经历,还是处女。”

  酒店员工娜娜(化名)证实,晚上11时许,经理说“黑裙子”喝多了,不知去哪里了。娜娜跑到320包厢找,但没找到“黑裙子”。推开对面“国宾二”房门,里面没有开灯。当娜娜将灯打开,看到一男子正在穿长裤,“黑裙子”躺在地上,下身赤裸,地上有血。姐妹们将男子堵住,男子凶狠地说:“大不了报警,大不了坐牢”。娜娜看到,男子腹部、衣服上沾有血迹。

  与“黑裙子”一起出台的“白衣服”作证说,“我们与两个男子赌酒喝,其中一个男子给了‘黑裙子’100元小费离开,后来我也离开。凌晨回来时,听说‘黑裙子’被强奸了。”

  作为一位目击者,320包厢的一名服务生说,“黑裙子”吸毒后意识已经模糊。看一个男子去抱“黑裙子”,他就去找经理,返回时发现男子和“黑裙子”都不见了。找了十分钟后,在“国宾二”发现了两人,听说“黑裙子”被强奸了。

  与林建志共饮的一位朋友回忆说,“大约有一二十分钟没有看到林建志在包厢内,当林建志回来时,称外面有人要打他,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在一起被带到派出所时,这名朋友私下问怎么回事,林建志说“够气”(方言指“麻烦大了”)。

  法院认定强奸未遂

  2008年2月,本案在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林建志翻供,否认了在警方和检察机关所做的强奸“黑裙子”(既遂)的有罪供述。他称,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得逞,“只是用手抚摸了对方,将手指插入对方下体,不构成强奸”。

  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下体内并未检出精子;而送检林建志下体拭子未能扩展特异性基因谱带。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林建志的辩解。

  法院查明:2007年9月5日晚11时许,林建志见对方醉酒意识模糊,遂萌生强奸的念头,将其扶至320包厢斜对面的“国宾二”包厢内,放于包厢地板上,用手伸进对方上衣内抚摸,最后将右手中指插入……

  法院认为,虽然林建志在公安机关作了强奸被害人“既遂”的供述,但没有相互证据印证林建志强奸“既遂”的事实,因几个证人证实强奸均是听说的,而未直接看到林建志强奸被害人;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未能证实当时确实遭到林建志强奸的事实。林建志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林建志虽然强奸被害人未遂,但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不宜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林建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人为的“争议”?

  一审宣判后,林建志没有上诉。案件似乎就此尘埃落定。然而,随着报纸、互联网的相继报道、转载,这一案件旋即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记者查看了有关该案报道的来龙去脉。4月1日,福建某报以“他用手指犯了‘强奸罪’?”为题报道,并配发专家点评,认为定强奸罪没有问题。随即,南京某报转载了这篇文章,标题改为“手指性侵犯,也判强奸罪?”,而认为定性没有争议的“专家点评”部分,却未被转载。之后,许多网站转载了这篇报道,标题多是:“男子手指性侵犯处女被判强奸罪引发争议。”

  “手指能强奸吗”一时成为各大网站最热门的讨论话题。以本案为标本的反思文章,也不断见诸报端。网友王彦飞在据人民网撰文指出:“他用手指‘强奸’了一个处女,用非正常的手法完成了非正常的犯罪案件,让事件的发展停在左右都难摇摆的境地。一时间,法律苍白地站在施暴者和受害者跟前,无法给予正常的惩罚和援助。这个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的漏洞。”

  然而,据记者了解,该案在当地并没有引起所谓的争议。记者也就本案采访多名法律专家,他们认为本案定性没有问题,并不存在争议的空间,“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一复合行为,包括作为手段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和作为目的的强奸行为。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认为是强奸行为的着手。至于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强奸的目的,只能认定强奸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构成强奸罪。”

  4月11日,林建志的辩护人,厦门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美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法院适用法律准确,我们赞成法院的判决。”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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