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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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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现代服务业网] 高新区:创意产业衔接高新技术
2008-4-18 11:42:50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8年4月20日—5月20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以上八个行业的重点支持方向详见《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 

    四、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文化创意活动。对于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已取得银行贷款并付诸实施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项目补贴 

    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奖励 

    对于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发优秀品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五、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项目单位违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5.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5月20日前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市有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2.区县或有关委办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各区县受理单位或有关委办局汇总整理并将所有材料于5月27日前统一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3.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和额度。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2); 

    2.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3.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项目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3);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5.有自筹经费及配套资金来源的,须提供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5);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7年度的完税证明;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四)申请上述三种支持方式,除提供相应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相关基础数据(见附件6); 

    (五)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全称;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九、受理单位 

    详见《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见附件7)。 

    十、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或北京文化创意网(www.bjci.gov.cn)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申报咨询信箱:xmpsb@bjci.gov.cn 

    3.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4.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编辑: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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