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新闻中心>>022时评>>信息内容 【字体:
辞职飞行员被裁零赔付的维权意义
2008-4-20 13:33:24
    简要内容:近年来,随着辞职与跳槽飞行员的增多,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务纠纷也随之增多,而在劳务纠纷的仲裁与判决上,多数司法机关都判决飞行员向原属航空公司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金。

    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海航向两名辞职飞行员郭岳炳和王振军索赔千万元的申诉请求。这是近几年屡屡发生的飞行员遭天价索赔案件中,司法机关首次作出的零赔付裁决。(4月19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随着辞职与跳槽飞行员的增多,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务纠纷也随之增多,而在劳务纠纷的仲裁与判决上,多数司法机关都判决飞行员向原属航空公司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金。如2005年4月,厦门航空公司一飞行员提出辞职,仲裁委裁定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120万余元;2007年8月,东航武汉公司13名飞行员跳槽,经裁决13名飞行员向公司支付929万多元赔偿金。正因为如此,诚如辞职飞行员郭岳炳和王振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所认为,此次是司法机关首次作出零赔付的裁决。而笔者认为,此次飞行员零赔付裁决的作出,不但意味着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纠纷仲裁中的首开先例,而且具有普遍的劳动者维权司法意义。 

    一直以来,包括部分航空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之所以向飞行员及其他辞职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是认为有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约定条款作为支撑,但是违约金约定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不能成为向辞职劳动者漫天要价的理由。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依据,北京市顺义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在新华航空公司与辞职飞行员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相悖,因此对航空公司提出的巨额违约金索赔请求予以驳回。 

    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由于进行这种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业务水平,受益者首先是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对员工进行过业务培训,就禁止员工辞职或须以“偿还”培训费用为前提辞职,这无疑是一种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的行为。一方面进行培训是强制性的,另一方面员工参加培训须以失去辞职权利为代价,这于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在员工服务期限内,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要求进行过培训的员工仅为自身服务,但是员工辞职后,即便他们业务能力的提升是通过原单位的培训所获得,他们也有权将其用于服务其他用人单位。只要承认辞职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辞职时“带走”经由培训获得的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因而遭受一定的损失,就应当被视为是不得不应当承受的一种代价。 

    需要看到的是,用人单位对辞职员工以巨额索赔相要挟,实际就是在变相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而只要承认劳动者的辞职权利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用人单位以进行过培训为由提出巨额索赔的请求就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必定会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实现不利,也必定会对社会公平与正义造成损伤。 

    当前,除航空公司向辞职飞行员提出巨额索赔之外,类似现象还有不少,所以我们期待这样的零赔付裁决能在更多领域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作出,以使更多行业更多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 (魏文彪)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中国飞行员培养体制面临挑战
·查处“返航事件”当举一反三
·“返航事件”绑架和愚弄公众者必须付出代价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能否过得了法律关?
·众说纷纭:东航飞机集体返航谁之过
·东航山航们别再透支社会信用了
·对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思考
·飞行员维权不能拿乘客生命当筹码
·飞行员“非理性维权”之风不可长
·马耀清:“集体返航”涉嫌违法
·“返航”事件为航空业敲响沉重而急迫的警钟
·乘客集体抵制东航航班的喜与忧
·“不真诚”的东航,不完善的市场
·你还敢坐东航的飞机吗
·也看东航返航事件:是谁毁了我们的信誉?
·“东航返航事件”乘客利益在何方?
·东航应拿出维护公众利益的彻底诚意
·东航每人400元的最高补偿让人啼笑皆非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辞职飞行员被裁零赔付的维权意义
中国飞行员培养体制面临挑战
中国的大门已经打开 西方媒体的心胸敞开了吗?
警惕高管高薪的马太效应
干部考核,群众不认可数字高也白搭?
CNN所谓的“新闻自由”终于暴露了真面目
CNN的毒言恶语是混淆视听的呈堂证供
CNN卡弗蒂先生们的傲慢与偏见
塑料袋管制重在落到实处
央视“哈欠门”,我们是批评还是宽容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