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滞后的金融监管
记者:对于格老的另外一方面责难主要来自于他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思想。目前不少人认为格老过于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结果释放出了大量不合格的金融产品,造成了今天的危机。伯南克最近也指出,近年发放的大多数次级抵押贷款“既不负责任,也不谨慎”。但您过去说过,放松管制有利于创新,但创新过快监管会滞后,由此会带来风险。假如说这是一个了解和交学费的过程,那么也是正常。但有没有可能,这场危机还意味着格老那种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存在重大缺陷?
王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这样的,第一,从格林斯潘到美国主流的政策制定者,包括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都认为市场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是有效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该让市场去自行运转和调节。
但这里可能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市场的有效性往往体现在微观层面,比如开发什么样的产品,哪些市场会得到较快的发展,这些方面要政府来管理我觉得是不恰当的。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认为政府不要过多的干预市场是正确的。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普通市场参与者不会很关心宏观层面的问题,例如具体金融产品的开发对整个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如何,这显然是政策制定者的责任。对于投行、券商等市场参与者来说,它们最关心的是怎样提供一些产品,满足需求,也可以从中谋利。
这些道理说起来简单,但实行起来相当难。首先,以美国的监管架构来看,原有的架构并不适应如今的市场,监管没有跟上市场的发展情况。混业经营一旦展开以后,原来的分业监管明显是无法完全适应的。举例来说,股市有证监会,房地产、保险有各自相应的监管机构。央行尽管总体上有维持市场稳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并不明确。从法律条文来看,美联储被赋予的职责是比较宽泛的。像最近美联储给摩根大通公司融资去收购贝尔斯登公司这样的操作,从职能规划来讲,条例并没有规定央行不能借钱给投行,但是美联储传统的职责是只负责商业银行领域的问题。而且美国是一个注重惯例的国家,就像法律是靠案例形成的一样,监管也是这样。但是混业经营开展起来以后,就很难进行这样简单的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可能牵涉到投行,甚至保险公司,或者是反过来的情况。所以在总体市场的规划和监管上,到底谁来负责并不明确。
从这个角度来讲,在整个市场监管不足的情况下,简单的将问题归咎于任何一个部门,我觉得这并不是很全面。只能说监管系统实际上是落后于市场发展的。
我觉得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以后,不能反应过激过度。像当年安然等几家公司曝出丑闻之后,国会马上就在公司治理方面通过了一些法律,这实际上有操之过急的风险。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制定的一些法律条例,可能就不是那么稳妥。问题暴露出来,这是一件好事,尽管代价比较大。接下来肯定要有补救的措施,但这是否意味着应该立即将这些领域都管起来,我想还是谨慎一点好。
记者:其实看看经济史也会发现,世界各国对金融的监管也是时松时紧。现在是一个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年代,但过去全球化也曾经发生过逆转。那么这次的危机是不是也意味着近几十年来,以自由放任为特征的经济思潮的阶段性终结呢?
王江:不能否认有人怀有极度市场自由主义的思想,但我相信多数政策制定者可能不会那么想。发挥市场的作用也只是说在一定的层次上让市场起作用,但同时宏观的监管和政策还是需要的,只不过到底需要什么具体的政策,需要实行到什么程度,这个是有争论的。
其实即使格林斯潘个人倾向于进行监管,这也是很难执行的。因为从当时大家认可的程度来看,很多职能是不在央行权限范围内的。
但这里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美国的监管者为何没有对明显滞后的监管体制提出改革的方案,就像英国的体制那样?我觉得这个问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是比较难的,因为操作上牵涉到部门利益的协调,没有特别大的动力是很难推进的。所以我觉得监管机构采取防患于未然的做法是很少的,更多的可能还是亡羊补牢。
记者:您谈到了美国的监管架构问题,其他领域我不清楚,但次级抵押贷款应该属于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目前有报道表明,在格老任期结束之前,美联储内部就有人提出要注意这些贷款,而格老的辩解是当时相关数据并不全面。另一方面,过去格老曾称赞过次级按揭贷款这种创新,觉得这让很多不可能买房的人拥有了住房。不过现在的情况表明,很多人无法继续还贷,最终还是失去了房子。从这方面说,格老似乎还是负有责任的。您对此怎么看?
王江:我个人觉得这个判断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下。第一,自从去年危机爆发之后,现在强调比较多的是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但是正面评价我们很少听到。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借贷成本降低,原来借不到钱的人可以借到了,而且很多借贷现在并没有出现无法还贷的问题。那么从金融创新中获得益处的人与现在那些无法还贷的人,对于金融创新的评判显然是不同的,其间的利益差别应该如何权衡?我们现在并没有足够的数据来做这个判断。如果获得好处的人居多,那么又该如何从整体上去评价金融创新?这时情况就会比较复杂。
第二,即使单看目前这些无法还贷的人,其涉及到的问题我觉得也不是那么简单。因为借贷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贷款人信息沟通不全面,肯定存在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到底范围有多大?现在还没有特别详细具体的数据来说明。所以现在如果以偏概全的拿一些例子来说明其中存在的问题,我觉得不是很慎重的做法。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讲,也不能简单的以这些例子来作为决策的依据。
另外,你提到次级按揭贷款的监管应该在美联储的职权范围内,但为何后来又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过程和规范是在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内,但按揭贷款并不只是商业银行在做,很多投行也在做类似的业务。
这时候对于监管者和商业银行来说,它们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限制这些新业务的发展,即国会对投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进行严格的划界。但这似乎比较难。因为投行的做法明显是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一个选择是逐渐放开,以让其适应市场的变化。当然在适应的过程中应当有一些相应的措施,因为这些业务转移到投行以后会带来新的一些问题。新的格局产生了新的风险,但风险到底如何评估?怎样能够在监管架构上做适当的调整?现在看来当初确实有做得不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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