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将《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法制办表示,现行《森林防火条例》自1988年施行,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适应新需要,国家林业局起草了《森林防火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森林经营企业和科研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国家林业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
预防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是,强化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指导林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成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扑救队伍应当定期培训、演练。(第二十一条)
四是,完善森林防火期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制度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要求反应迅速,组织有力,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要求森林火灾扑救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分工。(第三十六条)
四是,规范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征用物资、设备、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制度。(第三十七条)
(三)完善灾后处置制度
森林火灾扑灭后,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完善了森林火灾等级及划分标准。(第四十条)
二是,规范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统计制度,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是,建立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不同等级森林火灾的发布主体。(第四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适当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五章)
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fh@chinalaw.gov.cn。
以下是来自中国政府网的《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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