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构建“产权清晰,归属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4日电:在最近召开的东丽区三级干部会议上,区委书记张有会代表区委向全区做出了“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走现代化企业发展道路”的部署,为贯彻落实这项任务,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方式,笔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东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2007年全区有5个村成立了股份制公司,以现代企业方式发展村级经济走在了全区的前列。华兴、长青等公司的股份分红和职工收入,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活力。然而,这只占全区行政村的4.3%,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问题,大多数村还没有实施,有的等待观望,怕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影响稳定,工作中缩手缩脚;有的想改革,但缺乏相应知识,不知如何改;有的村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干脆不想改革。
张有会代表区委在三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村级农工商总公司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在安置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原有的经济组织形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党支部、村委会和公司之间责权利不清,致使公司政企不分,管理混乱,农工商总公司既是经济组织,又承担了部分村级管理的社会职能,这种经营体制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还权于民,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主体。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条件出发,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是现实可行的改革方向,适合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农民群众自主的选择,需要鼓励和支持。
从宏观层面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有明确指导思想,有统一的、取向一致的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转制的产权形式、组织定位及操作方案便易于选择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和党的十七大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转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构建“产权清晰,归属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此,要明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提高股权人格化程度;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所属企业、以及村民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界定新一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探索出适合不同条件、不同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确立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营运机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把握的原则
在推进和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把握四条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自主,尊重农民的创造。实行产权改革,应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自主原则,不搞“一刀切”。在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上,鼓励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改革;对具体制度安排,如在股份构成、股权界定、民主管理方式等方面,不强调千篇一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模式,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任何产权关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产权关系形态的演变又都是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不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积极推动制度变迁的利益主体,即群众对改革满意不满意;二是要有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指导要到位。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改革才可能顺利进行。由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没有现成的理论和经验可供仿效的制度创新活动,政策性强,改革难度大。因此,应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进行。对富裕村或“城中村”, 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中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探索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为内容的各种配套改革方略。对有一定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可先行做好组建股份合作社的前期工作,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和股份设置等基础工作,为开展产权改革工作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对货币资产的管理。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多的村,重点是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为核心,做好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产权制度改革是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在民主参与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尤其是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要承认差别,也要公平合理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坚持规范操作,切实加强指导。坚持规范操作是改革成功的基本保障。民主参与是规范操作的基础,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要严把财产清查关、资产评估关、债权债务处理关、审计监督关,并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使股份合作制成为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注重把政策法规的指导与群众民主选择结合起来,注意各方的承受力和环境条件的许可,控制制度转化的成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把握的三个重要关系
微观操作关系到宏观目标与原则的实现,必须给予重视。在微观操作环节,要注重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重要关系:
(一)协调好农村集体公共利益与农民成员的个人利益。无论改制前或改制后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兼具获取经济效益和村集体服务的双重功能,与“纯粹”的企业不完全一样,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直接承担村级的公共福利。它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却是我国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对农村的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既要获取利润,又要考虑内部利益的相对均衡及社区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全和一般公司制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目标。
经验表明,既往村级集体经济历史遗留的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是不成功的。完全套用诸如独资、合伙、公司制等规范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也不可行。而股份合作制创建了一种既保持村级集体资产统一完整,按份占有,又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每个村民具有“看得见,摸得着”利益纽带关系的产权制度,建立起能够真正体现社区成员意志的决策机制,村民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和能人有权有责的执行管理机制。股份合作制精髓在于,从产权结构、分配方式、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起行为规范,为协调好村级公共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提供制度保证。但是也要注意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上存在的制度弹性,需要在操作和实施中把握好尺度,协调好村级公共利益与村民的个人利益。
比如,对是否设置集体股可通过民主决策,按多数原则确定;不设集体股的,在分配中应该按一定比例优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对于股权界定,重点是公平、合理界定股东资格,鼓励按较为宽松的标准界定股东资格,也可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化,以及进行再调整的条件;在股权获得上,鼓励对新老股东实行有偿配股,逐步扩大有偿配股比例,变“虚”股为“实”股。鼓励突破股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考虑劳动者的贡献及技术等级,适当拉开距离。再如,适应城乡结合部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将社员个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村级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可将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样,既解决了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限的集体经济组织务农退休成员社会养老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已经转居、转工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休后退休费偏低的保障问题,同时也照顾到自谋职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转制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转制后的股份合作社,都有一个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现阶段转制后的股份合作社与农村行政组织是否要职能分开、财务分开、机构分开、人员分开,理论上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实践中受干部素质、运行成本等约束,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只要职能分开、财务公开,不必一定人员分开,即村党支部、村委会自治管理职能与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经济管理职能可以实行“三位一体”组织框架。因此,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上,不在机构是否分设,重在高效、精干和凝聚力,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管理决策机制符合公司制三权分立的原则,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各项村务活动,保证村民的民主监督权。为此,改革后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股民)大会“三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显得非常必要。
(三)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与政府职能的关系。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及其改革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从现实条件出发,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不断互动,调整职能与作用。
一是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政府应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是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应随政府职能的到位而逐步退出。目前,许多改革后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股份制公司,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职能没有补充到位,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兼具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双重功能。然而,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混在一个企业形态的经济组织内部,必然导致该企业组织无法发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因此,需要随政府职能的逐步到位,适时分离转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两种功能,转移其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品提供职能,使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成为真正市场主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变革,既需要以其内在动力与条件为前提,也需要外部环境的保障,唯有抓住关键问题和环节,制定政策,实施综合配套的措施,为实践开辟道路,才能取得预期成效。
(一)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发展定位。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独特的社会经济功能和其存在价值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选择股份合作制比股份制更符合现实逻辑。长远看,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看,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比整建制转换为股份公司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转成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原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政府,使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或公司能够真正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这一点无论是现在和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大部分地方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在条件不成熟时,不应匆忙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这两类公司。政策应侧重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逐步促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企业化的市场经营主体转变。
(二)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对于改革后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仍然是重大的课题。一是如何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正确处理出资人(股民)权益与企业经营方权益的关系。就管理好集体资产而言,建议在民主理财小组的基础上吸收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民主程序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处理出资人权益与企业经营方权益关系而言,应着力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组织结构;形成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逐步引入职业经理从事中高级管理,向现代企业方向发展。
(三)建立规范,约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健康发展。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意见和《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办法》、《股份合作社审计办法》等规范,指导各村的改革实践;指导农民群众按照示范章程,修订本社章程,根据社章参与社务;指导农民群众,科学、民主理财,正确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周维环 张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