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为加强对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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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原则、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是今后5年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依据。
规划编制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适用期限为2008至2012年。
三、总体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覆盖面。自2008年起,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累计使6.8万户家庭受益;
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累计使2000户非拆迁家庭受益。
(二)完善经济租赁房制度,降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提高补贴标准,累计使7000户拆迁低收入家庭受益。
(三)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能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自2010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扩大到非拆迁家庭,累计建设62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累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75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住房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供应。
1.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自2008年下半年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由拆迁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1)建设总量。目前,尚有3000套廉租住房可供配租。按每年提供1000套廉租住房计算,可满足至2010年拆迁中最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需求。规划期内,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2000套、1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于规划期内解决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孤、老、病、残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3000套作为政府廉租住房储备或用于其他对象实物配租。
(2)年度安排。按照提前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划期内,每年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区域分布。主要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选址建设。
(4)土地供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10公顷。2008至2012年,每年供应2公顷。
2.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规划期内,发放租房补贴是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方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向1.7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0.8亿元;
2009年,向2.61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1.4亿元;
2010年,向5.4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1亿元;
2011年,向5.9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7亿元;
2012年,向6.8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4.6亿元。
(二)经济租赁房供应。
经济租赁房重点解决拆迁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又无能力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过渡性安置,包括实物配租和发放租房补贴两种形式。2008至2010年,计划分别向5000户(含实物配租2118户,下同)、6000户、7000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2240万元、2912万元、3680万元。
由于经济租赁房保障期限为5年,因此,2010年以后,“新增”和“退出”家庭户数将基本平衡。2011至2012年,享受经济租赁房保障户数保持在7000户左右,分别安排补贴资金3920万元和4160万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2008至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重点解决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至2012年,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扩大到非拆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1.建设总量。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7.68万套、建筑面积1790万平方米。
2.年度安排。按照拆建匹配、分步解决、供需合理的原则,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安排为:
2008年,建设6.23万套、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6.88万套、建筑面积430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5.07万套、建筑面积362.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4.7万套、建筑面积305.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4.8万套、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
3.区域分布。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划期内,市内六区建设3.78万套、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建设5.55万套、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区域建设18.35万套、建筑面积1170万平方米。
4.土地供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建设总量,科学确定建设用地总量。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716公顷。其中:2008年供应152公顷;2009年供应172公顷;2010年供应145公顷;2011年供应122.2公顷;2012年供应124.8公顷。
(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宅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2008至2012年,计划每年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万套、150万平方米(套均75平方米),累计建设10万套、750万平方米。
(五)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培育租赁市场。
为向中低收入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提供充足的市场租赁房源,培育房屋租赁市场,计划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计划在2008至2012年5年期间建设5万套、约300万平方米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其中计划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建设2万套、120万平方米;采取配建方式建设3万套、18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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