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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武汉封杀“谢绝自带酒水”合理合法
2008-4-27 15:15:01
    简要内容: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近些年在餐饮行业和消费者之间分歧很大,各地也多次出现消费者因商家收取“开瓶费”而与之对簿公堂。虽然,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往往判决消费者胜诉,但由于法院并没有监督和纠正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执法能力,对“谢绝自带酒水”的个案进行裁判后,并不能阻止餐饮行业设立霸王条款。

    在武汉,“谢绝自带酒水”今后将不再是“可争议性话题”。4月24日,武汉市江岸工商分局率先就酒店酒水消费问题发出第一份“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据悉,这是武汉首次叫停“谢绝自带酒水”规定,同时也不允许收“开瓶费”。武汉工商部门表示,店堂告示等构成要约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4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近些年在餐饮行业和消费者之间分歧很大,各地也多次出现消费者因商家收取“开瓶费”而与之对簿公堂。虽然,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往往判决消费者胜诉,但由于法院并没有监督和纠正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执法能力,对“谢绝自带酒水”的个案进行裁判后,并不能阻止餐饮行业设立霸王条款。

  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中消协每每在出现“谢绝自带酒水”争议性话题后,都会强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消协在施加舆论压力和道德影响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消协自身最大的权利只是建议权,在餐饮行业不会“利益自宫”的语境下,令消协感到异常尴尬的是,在轰轰烈烈地“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故我。特别是,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商务部颁布的这一规定让餐饮业欢呼不已,认为这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导致餐饮行业协会公开支持“谢绝自带酒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和商家以一种平和和现实的态度解决以至淡化这类纷争。

  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没有保证,也可以自带酒水。更何况拒绝顾客自带酒水进饭店,就是要求顾客消费饭店里价格昂贵的酒水,这本身就有强制交易的性质存在。

  其实,消费者进入餐饮企业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完全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选择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而餐饮企业以谋取酒水巨额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讲实属借格式条款强制牟取暴利的不公平行为。笔者认为,保护消费者自主权“武汉监督模式”可借鉴,“谢绝自带酒水”的实质是餐饮行规企图大于法律,武汉封杀“谢绝自带酒水”合理合法。(石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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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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