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9日电:由于方便快捷,如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越来越受到市民尤其是青年人的青睐。有透支必有还款,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于是,在不知不觉间,持卡人的信用卡内便累计了高额借款利息,由此导致持卡人的信用度降低,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日前,记者采访了本市精诚律师事务所的冯四海律师。冯律师通过几个案例,对市民使用信用卡消费,给出了专业建议。 |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9日电:由于方便快捷,如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越来越受到市民尤其是青年人的青睐。有透支必有还款,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于是,在不知不觉间,持卡人的信用卡内便累计了高额借款利息,由此导致持卡人的信用度降低,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日前,记者采访了天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的冯四海律师。冯律师通过几个案例,对市民使用信用卡消费,给出了专业建议。
案例 1
用他人信用卡刷卡透支 男子被判刑
2007年1月,本市某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个人信用卡,该信用卡于当年2月13日便已寄送到刘某所在的单位。但该公司雇用的职工姜某趁刘某不在公司之机,冒领了其信用卡,并将该卡开通。同年2月26日上午,姜某找到朋友高某,高某在明知该信用卡并非姜某所有的情况下,仍持卡来到本市一家烟酒商行刷卡消费并提取现金1.8万元。事后,高某获得200元。
事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姜某查询信用卡的去向及透支问题。姜某谎称,其刷卡后已将该卡交给信用卡所有人刘某,并否认自己的取款透支行为。而信用卡的真正主人刘某在收到招商银行的对账单后发现卡内资金被人透支,立刻报案,姜某和高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期间,姜某和高某的家属主动退交了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姜某贪图私欲,指使并利用他人用其冒领的信用卡,采取倒现的方式提取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其判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高某因协助警方破案,有立功表现,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冒领他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卡进行消费,还提取了高达1.8万元的现金,事后,被告人又谎称其收卡后已将信用卡交给被害人,从其行为看,可以判断为具备“诈骗故意”,因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律师提醒
一些市民在办理信用卡时过于大意,将信用卡的寄发地点写成单位地址,这给收取信用卡带来安全隐患。冯律师提醒,市民在办理信用卡之初,就应仔细审慎地填写相关内容,收卡地点最好填写家庭住址或能够由自己亲自接收的地址,避免信用卡因“转手”而丢失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信用卡开卡所需的身份证等证件号码,也要严格保密,信用卡开卡后要及时将初始密码更改为新密码。此外,一旦信用卡或相关证件丢失,要在第一时间挂失,避免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
案例 2
善意透支忘还款 免于刑事责任
许某于2004年9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2005年,许某持卡进行了消费,透支2000元,而直至2007年6月,他都没有向银行还款,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4400余元。许某因此被银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许某表示,其在透支后并没有不还款的故意,自己也具备还款条件,只是由于时间较长,将还款一事忘记,因此愿意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令许某返还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6400余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许某以个人名义及个人证件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该卡消费2000元,数额较小,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庭表示由于时间较长导致忘记还款,从其收入状况看,其具备还款的经济条件,所以,许某的欠款行为属于“善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要返还这笔款项即可。
律师提醒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了推广自己的信用卡,派出办卡业务员向市民宣传推销,并推出各种赠送及优惠活动。一些市民尤其是青年人,有时为了获得赠品而盲目办卡、开卡、刷卡消费,很容易造成多张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混淆或忘记还款,在不经意间产生了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而信用卡在申领后,即使不开卡使用,也要从第二年开始加收年费,这对于持卡人来说又是一笔无意义的支出。因此,律师提醒市民,不要一味贪图办赠品而盲目办卡,刷卡时也要视自己的偿还能力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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