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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两规定规范出版单位和人员管理
2008-4-3 9:00:40
    简要内容: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日前签署署长令,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两《规定》将分别于2008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施行。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  行职业资格制度。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3日电: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日前签署署长令,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两《规定》将分别于2008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例如,“图书”的范围,不仅包括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还包括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等。关于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四大准入的资格准入制度正式写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一号多书、以书号出版期刊等问题明确予以禁止。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该规章从属地管理原则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如果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或者未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将会怎样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将面临被警告,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中国新闻出版报 卓宏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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