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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
2008-4-30 8:26:09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30日电:昨天,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市容委举行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从今年5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5月1日起,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将被罚款;拖欠处理费的,会被加收滞纳金。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30日电:昨天,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市容委举行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从今年5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5月1日起,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将被罚款;拖欠处理费的,会被加收滞纳金。 

    本市制定出台《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生活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体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指导思想。所谓生活废弃物,是指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新规定要求,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都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市和区、县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张鸣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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