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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
2008-4-4 11:10:34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4日电:到2010年,天津市老年人口将达16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昨天,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满足老年人需求,本市出台《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400张。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4日电:到2010年,天津市老年人口将达16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昨天,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满足老年人需求,本市出台《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400张。为创新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本市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到2010年,全市新建国办养老机构要有40%以上实现公建民营。 

    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

    补贴30万元


    本市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10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有一个包括为老年人服务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使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现在的79个增加到241个。全市新建示范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20个。对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通过养老职业技能培训

    每人补贴200元


    本市将在市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同时从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的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由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再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各区县都要建

    示范性综合养老机构


    到2010年,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国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7400张,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机构。农村国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30所,新增床位4000张。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凡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

    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


    到2010年,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将达5000张。为此,本市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

    养老机构减免税

    用水电煤气有优惠


    此外,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养老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 

    个人办养老机构

    可申请2万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万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需要发展资金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杜娟 任悦 李海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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